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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閥門電動裝置技術條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basic version electric valve actu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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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是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閥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88)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江蘇AG亞洲集團執行器有限公司、天津百利二通機械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機械研究院、揚州電力設備修造廠、常州電站輔機總廠有限公司、中國·特福隆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埃柯閥門控製設備有限公司、黃山良業閥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學雷、宋忠榮、劉懷富、周加強、朱樂堯、薑迎新、李錦碩、曹式錄、項美根、陳華祥、趙龍。
普通型閥門電動裝置技術條件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型閥門電動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開關型閥門用普通型閥門電動裝置(以下簡稱電動裝置)。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3181―2008 漆膜顏色標準
GB/T 3797―2005 電氣控製設備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T 4208―2008,IEC 60529:2001,IDT)
GB/T 12222 多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GB/T 12222―2005,ISO 5210:1991,MOD)
GB/T 12223 部分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GB/T 12223―2005,ISO 5211:2001,MOD)
GB/T 21465 閥門 術語
JB/T 2195―1998 YDF2係列閥門電動裝置用三相異步電動機技術條件
JB/T 8862 閥門電動裝置 壽命試驗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GB/T 21465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公稱轉矩 nominal torque
表明電動裝置輸出的轉矩大小的標識,為便於電動裝置設計、製造、選用、流通、使用和維護而統一規定的轉矩值,其數值與工作轉矩有關。
3.2
公稱推力 nominal thrust
表明電動裝置輸出軸驅動閥杆螺母產生的軸向力大小的標識,為便於電動裝置設計、製造、選用、流通、使用和維護而統一規定的推力值,其數值與工作推力有關。
3.3
工作轉矩 working torque
閥門開啟、關閉所需要的轉矩,工作轉矩應不大於公稱轉矩。
3.4
工作推力 working thrust
閥門開啟、關閉所需要的推力值,工作推力應不大於公稱推力。
3.5
堵轉轉矩 blocking torque
電動裝置負載不斷增大,使電動機堵轉時的轉矩值。
3.6
輸出轉速 output speed
單位時間內電動裝置輸出軸的轉圈數。
4 技術要求
4.1 電動裝置應能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海拔不高於1000m;
b) 工作環境溫度 -20℃~60℃;
c) 工作環境濕度不大於90%(25℃時);
d) 短時工作製,視載荷特性的不同時間定額為10 min,15 min,30min;
e) 工作環境中無易燃易爆混合氣體和腐蝕性氣體。
4.2 電動裝置一般由下列部件組成:
a)專用電動機;
b)減速機構;
c)轉矩控製機構;
d)行程控製機構;
e)位置指示機構;
f)手電動切換機構;
g)手動操作機構;
h)控製器(根據合同要求提供)。
4.3 電動裝置與閥門的連接,應符合GB/T 12222和GB/T 12223的規定。也可按合同要求。
4.4 電動裝置公稱轉矩和公稱推力的數值應符合表1、表2的規定。也可按合同要求。
表 1 多回轉電動裝置公稱轉矩和公稱推力值
法蘭代號
|
F07
|
F10
|
F12
|
F14
|
F16
|
F25
|
F30
|
F35
|
F40
|
公稱轉矩
N·m
|
40
|
100
|
250
|
400
|
600
|
700
|
900
|
1200
|
1800
|
2500
|
3500
|
5000
|
8000
|
10000
|
公稱推力
kN
|
20
|
40
|
70
|
100
|
130
|
150
|
175
|
200
|
260
|
325
|
520
|
700
|
900
|
1100
|
表 2 部分回轉電動裝置公稱轉矩值
法蘭代號
|
F03
|
F04
|
F05
|
F07
|
F10
|
F12
|
F14
|
F16
|
公稱轉矩
N·m
|
32
|
63
|
125
|
250
|
350
|
500
|
8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4000
|
|
法蘭代號
|
F25
|
F30
|
F35
|
F40
|
F48
|
F60
|
公稱轉矩
N·m
|
6000
|
8000
|
12000
|
16000
|
24000
|
32000
|
50000
|
63000
|
80000
|
125000
|
160000
|
250000
|
|
|
|
|
|
|
|
|
|
|
|
|
|
|
|
4.5 電動裝置配用的電動機應符合JB/T 2195―1998或有關專用電動機標準的規定。
4.6 電動裝置出廠前,箱體內部應清潔、無雜物,並應按規定要求注入潤滑油或油脂。
4.7 電動裝置外表麵塗層應牢固、光滑、色澤均勻、無油汙及其他機械損傷。塗層顏色按照GB/T 3181―2008選擇。塗層種類應按照使用場合合理選擇。
4.8 電動裝置主箱體上應有接地螺栓及標誌“ ”,允許在接地螺栓上增設接地標誌牌。接地螺栓的規格應不小於表3的規定。
表3 接地螺栓規格
電動機功率P/kW
|
接地螺栓規格
|
≤ 0.25
|
M6
|
> 0.25~5.5
|
M8
|
>5.5~10
|
M10
|
> 10
|
M12
|
4.9 電動裝置手輪(柄)轉動方向(麵向手輪看),輸出軸轉動方向(沿輸出軸軸線麵向閥門看),順時針為關,逆時針為開。且手輪(柄)上應標有方向指示。
4.10 電動裝置手電動切換應靈敏可靠,確保操作者的安全。電動時手輪不得轉動(摩擦力帶動除外)。
4.11 電動裝置的電氣接線應符合圖紙要求,固定牢固,導線絕緣層不得損傷,動力電源與控製信號的進線應分開。
4.12 電動裝置各裸露帶電回路之間,以及帶電零部件與導電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額定絕緣電壓Ui/V
|
電氣間隙/mm
|
爬電距離/mm
|
≤60
|
2
|
3
|
>60~250
|
3
|
4
|
>250~380
|
4
|
6
|
4.13 電動裝置指示燈顏色為:
a) 電源用白色;
b) 開的過程或開到位用紅色;
c) 關的過程或關到位用綠色;
d) 過轉矩或故障用黃色。
4.14 電動裝置主要機械零件材料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
4.15 電動裝置的主要外購件有安全性要求的應提供相關證書。
4.16 電動裝置工作時位置指示機構、控製器開度表的指示與電動裝置輸出軸實際位置的偏差皆應在±5%範圍內。
4.17 電動裝置在空載下的噪聲應不大於聲壓級75dB(A)。
4.18 電動裝置所有通電的部分和外殼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於1MΩ。
4.19 電動裝置動力進線和外殼之間應能承受頻率為50Hz,試驗電壓為表5規定的正弦交流電,曆時1min的耐電壓試驗。在試驗過程中不應發生絕緣擊穿、表麵閃絡、漏泄電流明顯增大或電壓突然下降等現象。
表5 試驗電壓
額定絕緣電壓Ui(交流有效值或直流)
V
|
試驗電壓
V
|
≤60
|
500
|
>60~250
|
2Ui+1000
|
>250~500
|
4.20 電動裝置的堵轉轉矩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堵轉轉矩與公稱轉矩的比值
公稱轉矩
N•m
|
堵轉轉矩/公稱轉矩
|
多回轉電動裝置
|
≤2000
|
1.1~2
|
>2000
|
1.1~1.8
|
部分回轉電動裝置
|
≤5000
|
1.1~1.8
|
>5000
|
1.1~1.6
|
4.21 轉矩控製機構應靈敏可靠,控製轉矩的重複偏差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轉矩重複偏差
電動裝置類型
|
轉矩重複偏差
|
多回轉
|
≤ 7%
|
部分回轉
|
≤10%
|
4.22 行程控製機構應靈敏可靠,控製輸出軸位置的重複偏差應符合表8的規定,並應有調整“開”、“關”的標誌。
表8 行程控製機構位置重複偏差
電動裝置類型
|
位置重複偏差
|
多回轉
|
±5°
|
部分回轉
|
±1°
|
4.23 電動裝置瞬時承受表9規定的載荷時,所有承載零件不應有損壞現象。
表9 載荷要求
公稱轉矩
N•m
|
載荷要求
|
≤5000
|
2倍公稱轉矩或公稱推力
|
>5000
|
1.8倍公稱轉矩或公稱推力
|
4.24 電動裝置的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54。
4.25 電動裝置應能承受至少8000次連續運行工作的壽命試驗。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電源
無特殊要求時均為50 Hz,380 V±10V。
5.2 外觀和裝配檢查
外觀和裝配采用目視或測量檢查,檢查結果應符合4.7、4.8、4.11和4.12的規定。
5.3 手輪(柄)轉動方向和輸出軸轉動方向檢查
將手電動切換機構切換到手動操作位置,順、逆時針方向分別轉動手輪,檢查電動裝置輸出軸的轉動方向,檢查結果應符合4.9的規定。
5.4 指示燈顏色檢查
空載起動電動裝置,模擬開、關運行及轉矩機構動作,檢查指示燈顏色,檢查結果應符合4.13的規定。
5.5 位置指示機構檢查
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把位置指示機構的指針調至零位(相當於閥門全關位置),空載起動電動裝置,當達到規定的轉圈數(相當於閥門全開位置)時,測量指針的實際指示刻度與全刻度的差值應符合4.16的規定。試驗次數不少於三次。
5.6 噪聲檢查
噪聲檢查按GB/T 3797―2005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4.17的規定。
5.7 絕緣電阻與耐壓試驗
按GB/T 3797―2005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結果應符合4.18和4.19的規定。
5.8 手電動切換檢查
5.8.1 空載切換檢查。將手電動切換機構從電動切換到手動狀態,轉動手輪使輸出軸正、反方向轉動不少於一圈;從手動狀態切換到電動狀態,起動電動裝置使輸出軸正、反方向轉動不少於一圈;各重複三次,皆應符合4.10的規定。
5.8.2 加載切換檢查。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分別調整開、關方向控製轉矩至公稱轉矩的1.0~1.1倍,起動電動裝置並逐漸加載,直至轉矩控製機構動作,停止後不卸載荷,重複5.8.1試驗,其結果應符合4.10的規定。
5.9 堵轉轉矩試驗
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使轉矩控製機構不起作用,空載起動電動裝置並逐漸加載,直至電動機停止轉動。此過程中輸出的最大轉矩值應符合4.20的規定。
5.10 公稱轉矩試驗
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分別調整開、關方向控製轉矩至公稱轉矩狀態,起動電動裝置並逐漸加載,直至轉矩控製機構動作。開、關方向各測量三次,每次測得的轉矩值應不小於4.4的規定。
5.11 轉矩控製機構控製轉矩的重複偏差試驗
5.11.1 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轉矩控製機構在開、關方向分別調至該檔公稱轉矩範圍內的某一轉矩值。在開、關方向分別空載起動電動裝置,逐漸加載直至轉矩控製機構動作,測量輸出轉矩值。
5.11.2 在上述狀態下,各測量三次,並按表10記錄。
表10 轉矩重複偏差試驗記錄表
方向
|
控製轉矩實測值Ms
N•m
|
平均值Mz
N•m
|
δ
%
|
1
|
2
|
3
|
開
|
|
|
|
|
|
關
|
|
|
|
|
|
5.11.3 重複偏差(δ)按式(1)計算:

……………………(1)
式中:
Ms——轉矩實測值,單位為牛米(N•m);
Mz——三次測量值的平均值,單位為牛米(N•m);
δ——轉矩的重複偏差(Ms取與Mz偏差最大的值)。
上述試驗結果皆應符合4.21的規定。
5.12 行程控製機構控製輸出軸位置的重複偏差試驗
5.12.1 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把行程控製機構的開、關(或觸點)調至兩個動作位置(相當於閥門全開和全關位置)。
5.12.2 起動電動裝置,加載荷約為三分之一公稱矩值,由行程控製機構使電動裝置停止在全開和全關位置(預先調好的動作位置),此位置為基準位置。
5.12.3 起動電動裝置,載荷不變,向開及關方向分別運行三次,每次停止位置與基準位置的偏差皆應符合4.22的規定。
5.13 強度試驗
5.13.1 電動裝置僅承受轉矩時。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使轉矩控製機構不起作用,用大功率電動機或手輪(柄)使電動裝置輸出表9的規定值,持續時間不少於0.5s後立即卸載,解體檢查電動裝置所有承載零件,其結果應符合4.23的規定。
5.13.2 電動裝置同時承受轉矩和推力時。將電動裝置安裝在試驗台上,使輸出軸軸線方向承受表9的規定值,持續時間不少於0.5s後立即卸載,解體檢查電動裝置所有承載零件,其結果應符合4.23的規定。
5.14 壽命試驗
電動裝置的壽命試驗按JB/T 8862的規定進行,其結果應符合4.25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每台電動裝置均應進行出廠檢驗,全部項目合格後方可出廠。
6.1.2 出廠檢驗的項目和技術要求按表11的規定。
6.2 抽樣檢驗
6.2.1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後,應進行周期性抽樣檢驗。
6.2.2 抽樣檢驗采取從生產廠質檢部門檢查合格的庫存電動裝置中隨機抽取的方法。同一規格的抽檢率為3%(不少於兩台)。
6.2.3 抽樣檢驗的項目和技術要求按表11的規定。如有一項不合格應加倍抽檢。再次檢驗後,仍有不符合項時,應逐台檢驗。
6.3 型式檢驗
6.3.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產品的試製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成批大量生產的電動裝置生產5年以後;
d) 停產5年以上的電動裝置再次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試驗要求時。
6.3.2 型式檢驗的項目和技術要求按表11的規定。
6.3.3 對於同結構、同材料、同工藝、同機座號的產品,型式試驗的樣品數為一台,檢驗合格後方可成批生產。
6.3.4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試驗要求時,采取抽樣檢驗。抽樣可以在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一台。
6.3.5 型式試驗的項目應全部合格。
表11 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規則
|
技術要求
|
|
出廠檢驗
|
抽查檢驗
|
型式檢驗
|
|
|
1
|
外觀檢查
|
√
|
√
|
√
|
應符合4.7、4.8的規定
|
|
2
|
手輪(柄)方向
|
√
|
√
|
√
|
應符合4.9的規定
|
|
3
|
電氣接線、導線
|
√
|
√
|
√
|
應符合4.11的規定
|
|
4
|
指示燈顏色
|
√
|
√
|
√
|
應符合4.13的規定
|
|
5
|
位置指示機構
|
√
|
√
|
√
|
應符合4.16的規定
|
|
6
|
噪聲
|
―
|
√
|
√
|
應符合4.17的規定
|
|
7
|
絕緣電阻
|
√
|
√
|
√
|
應符合4.18的規定
|
|
8
|
耐電壓試驗
|
―
|
√
|
√
|
應符合4.19的規定
|
|
9
|
手電動切換
|
√
|
√
|
√
|
應符合4.10的規定
|
|
10
|
堵轉轉矩試驗
|
―
|
√
|
√
|
應符合4.20的規定
|
|
11
|
公稱轉矩試驗
|
√
|
√
|
√
|
應符合4.4的規定
|
|
12
|
轉矩重複偏差
|
―
|
√
|
√
|
應符合4.21的規定
|
|
13
|
行程重複偏差
|
―
|
√
|
√
|
應符合4.22的規定
|
|
14
|
強度試驗
|
―
|
―
|
√
|
應符合4.23的規定
|
|
15
|
外殼防護等級試驗
|
―
|
―
|
√
|
應符合4.24的規定
|
|
16
|
壽命試驗
|
―
|
―
|
√
|
應符合4.25的規定
|
|
7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誌
7.1.1 銘牌材料及銘牌上數據的刻劃方法,應保證其字跡在電動裝置整個使用期內不易磨滅。
7.1.2 銘牌應固定在電動裝置主箱體的明顯處,應注明的內容如下:
a) 製造廠名稱;
b) 產品名稱、型號;
c) 公稱轉矩;
d) 輸出轉速;
e) 防護等級;
f) 電源、功率(內藏式電機)
g) 產品編號;
h) 出廠日期。
7.2 包裝
7.2.1 電動裝置應裝箱發運,並應在箱中固定。
7.2.2 包裝箱應防雨、牢固。
7.2.3 包裝箱外表麵的文字和標誌應清楚、整齊且不易擦除,內容如下:
a) 製造廠名稱;
b) 產品入庫日期;
c) 產品名稱、型號;
d) 產品編號;
e) 有“不可倒置”字樣及符號。
7.2.4 電動裝置出廠時應附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裝箱單等文件。
7.2.5 產品裝箱單應注明下列內容,並應加蓋檢驗人員印章:
a)製造廠名稱、地址;
b)產品名稱、型號;
c)產品編號;
d)所附文件名稱、數量;
e)裝箱產品數量;
f)裝箱日期。
7.3 運輸與貯存
7.3.1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劇烈碰撞。
7.3.2 產品出廠前,外露加工表麵應塗防鏽油。
7.3.3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幹燥、無腐蝕性介質的庫房內。
7.3.4 貯存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產品,出廠前應進行實物質量和性能參數的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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